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7717号 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新墅村叶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052040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德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6544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路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固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