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2民初2636号
原告: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玉居庵东路1号2栋7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峪旖,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工业集中发展园区物流大道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寿勇,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红公司)一品红公司诉被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濛阳农副公司)濛阳农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品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峪旖,濛阳农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寿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品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濛阳农副公司支付服务费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5日,一品红公司与濛阳农副公司签订《首届雨润新春年货购物节展会服务合同》,一品红公司按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展会如期举办。经一品红公司多次催收,濛阳农副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服务费60000元,故诉至本院。
濛阳农副公司辩称,一品红公司招展不到位,未有效达到招展40个有效的招商资源及10个地方特色小吃参展商,未尽到全面、适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一品红公司未按服务合同约定,于服务期结束后提交工作内容给濛阳农副公司验收合格,故其请求支付剩余服务费60000元的条件尚未成就,请求驳回一品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5日,乙方一品红公司与甲方濛阳农副公司签订《首届雨润新春年货购物节展会服务合同》载明,服务项目内容详见附件。合同服务费金额为80000元,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乙方按甲方要求开始制作设计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25%(即:20000元)给乙方,服务期结束后且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所有结算以实际产生为准。附件:1、展会前期设计。2、布展期间现场管理。3、招展:负责提供40个有限的招商资源及招展10个地方特色的小吃参展商。首届雨润新春年货购物节展会于2019年1月15日在彭州市濛阳雨润现代食品城启动,展期15天,于2019年1月30日结束。经各地媒体予以报道。一品红公司展会前进行了工作准备,展会期间一直提供展会服务。一品红公司制作的《雨润年货节工作清单》就会展前期设计明细、展会现场工作、展会招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列明。2019年1月28日,濛阳农副公司工作人员党永斌、胡建军、曾成亮、刘亚玲,在《雨润年货节工作清单》上签名确认:“设计清单已确认,属实无误”。
另查明,在雨润年货会沟通群(微信群)中,濛阳农副公司工作人员张运文的会议通知中载明:招展及展会报道组由胡建军总牵头、王海洋配合;策划设计组由党永斌总牵头、曾成亮配合;宣传推广组由胡建军总牵头、张运文配合;采购合规组由樊金健总牵头、刘亚玲配合。2019年6月11日一品红公司向濛阳农副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濛阳农副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一品红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60000元,逾期将诉之于司法途径。因濛阳农副公司经催收后仍然未履行,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一致的陈述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首届雨润新春年货购物节展会服务合同》、《雨润年货节工作清单》、新闻报道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律师函、快递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证,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品红公司与濛阳农副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一品红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濛阳农副公司提供了服务,濛阳农副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一品红公司就其具体工作事项、内容制作了详尽的工作清单,在展会接近尾声时,濛阳农副公司分管展会各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党永斌、胡建军、曾成亮、刘亚玲,在《雨润年货节工作清单》上签名确认:“设计清单已确认,属实无误”的行为,应属于濛阳农副公司就一品红公司的工作成果的验收确认。故濛阳农副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服务费60000元,逾期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一品红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合符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濛阳农副公司主张一品红公司未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工作成果未经验收,给付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服务费
60000元;
二、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给付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已垫交,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支付服务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雪梅
彭州市人民法院
履行义务告知书
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被限制出境。
2.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具体惩戒措施有:
(1)公之于众。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法院公告栏或其他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2)限制日常经营。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3)征信系统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记录,限制贷款、办理个人信用卡等。
(4)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入伍;失信被执行为人为公职人员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5)荣誉或授信限制。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不得使用国有林地、草原及利用其他国有自然资源。
4.被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5.支付执行费。
6.被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系单位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上述责任。
为避免承担上述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