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6执70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玉居庵东路1号2栋7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五段7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0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68956.67元,申请执行费24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阳宇航
审判员毛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