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40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成都贰零壹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贰零壹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成都一品红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洛让志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普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