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顺航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民终4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2300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航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镇海阳一村102国道北侧旧货市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6656036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市新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548751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航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市新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2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95元,减半收取计4347.5元,由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