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民终4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23006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航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镇海阳一村102国道北侧旧货市场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6656036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市新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阳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5487515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航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市新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2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95元,减半收取计4347.5元,由上诉人***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