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5243号
原告:福建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园中路189号3号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503024029。
法定代表人:戴永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琅峰村抗战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93450612J。
法定代表人:李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正在和解中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福建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邢颖晶书记员郑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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