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初235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红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黄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