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民终1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湖南省红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8)湘0503民初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0元上诉费用,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