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303民初538号
原告***。
被告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诉被告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湖南吉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另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