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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桥路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91767501W。
法定代表人:蒋杭金。
委托代理人:江源进,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文蕊,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耿南村中心大街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G4LB5M。
法定代表人:马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3505元及利息,并,双倍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定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2元、申请执行费552.58元。但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马涛的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3505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旭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2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济宁大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祝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