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53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132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588号8、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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