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569号
申请人:南通中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娟,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平型关路1588号8、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中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