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澳普信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民初字第396-1号
原告山东澳普信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70300228057557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巷24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40000100002831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澳普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澳普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澳普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邬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辛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菅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