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群众,初中,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群众,中专,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创业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金山,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潘金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鹏
审 判 员 杨贵孚
审 判 员 *立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潇
书 记 员 李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