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6312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创业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斌,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第三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马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歌,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 苗
审判员 李 萌
审判员 花梦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