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6民终1324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方家园26号楼2单位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广东路156号恒宇海岸华府二区3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龙骁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2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口**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景商住楼B座121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海口**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泰深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劳务分包关系、上诉人***已收到的工程款数额、涉案工程款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保障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96.42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77.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榕 书 记 员  许镱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印制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