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3财保836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283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4224306E。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65.49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65.49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