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奉节县长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101民初563号 原告:奉节县长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奉节县长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2023年6月15日,原告奉节县长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节县长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节县长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