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6民初179号 原告: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道夔州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5903703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有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田 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