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6909号之一 原告: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28号1号楼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征伟杰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许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