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黄东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8民初1594号 原告:巫溪县黄东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白家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34596706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901、902、9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992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巫溪县黄东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巫溪县黄东吊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巫溪县黄东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