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3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九层的901、902、903房间(存在多址信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18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沪7101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用的通知后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卫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冀东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