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2918号之一
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建重工(唐山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庞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兴锁,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廊坊天荣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大城县权村。
法定代表人:常振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与城建重工(唐山曹妃甸)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新能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百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天荣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02.0元,减半收取计44,1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广宁
审判员 王林荣
审判员 王凤禄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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