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民初2913号之三
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468539071
法定代表人:常振敬,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
法定代表人:姜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厚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计8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