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3588号
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权村。
法定代表人:常振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伍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