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87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9YUNP7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江口村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台州市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