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相民催字第00009号
申请人:淮北联硕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远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黄利,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淮北联硕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淮北联硕科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付款行为徽商银行淮北相山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玖仟元整的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23679853)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北联硕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杜红梅
审判员 骆永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晓延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