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财保101号
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7280683XJ。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0189906G。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