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45号
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含山经济开发区圆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XX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王根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