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2民初247号
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圆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XX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含山县。
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如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80000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700000元。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2018年1月25日前清偿剩余100000元借款。2017年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在2017年2月12日(正月十六)前还清借款,延迟一天采取罚款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此,被告拖欠10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8日,***向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借款800000元用于其投标工程的保证金,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17年1月26日,***书面承诺:在正月十六必须付清欠款,如推迟一天采取罚款5000元。2018年1月18日,***再次书面承诺:2018年1月25日前还清欠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条、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具有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问题,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主张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年1月26日,被告***承诺于正月十六前还清借款,否则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8年1月18日,被告***承诺于2018年1月25日前付清100000元借款,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张仁
附件: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含山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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