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44号

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含山经济开发区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7280683XJ。

法定代表人:张**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9018990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尹良源,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申请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尹良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800000元的房屋、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3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查封或扣押)含山县玉龙米业有限公司、***、尹良源、***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辰

人民陪审员  杨贤梅

人民陪审员  许华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