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民初234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经济开发区圆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7280683XJ。
法定代表人:张**如,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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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玲玲
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