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4743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孟营二区22-3-10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206116614。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7号金茂中心A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158657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兴龙国际城5-2-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19197002130018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明珠1-1-9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807201415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