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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初250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彪,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飞,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卓资发电分公司。
负责人:赵跃平。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华伊卓资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卓资发电分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华伊卓资热电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939.79元,减半收取179469.9元,由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蒙艺
审判员何玉山
审判员王海莹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