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21民初1271号
原告:包头市克罗尼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卓资发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原告包头市克罗尼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卓资发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头市克罗尼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卓资发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市克罗尼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卓资发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包头市克罗尼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