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5民初2155号
原告:***,现住。
被告:***,住所地。
被告: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华滨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在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