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商初字第0242号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红伍。
被告***。
被告***。
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4元,减半收取为6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松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