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225民初171号
原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由原告九寨沟宏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唐静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