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6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云执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99号3楼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45819.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5年3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多家银行的银行存款,其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5年3月16日本院至重庆市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899元,并将其中210041元发还给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剩余案款1485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
4、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