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民诉保字第188号
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出生,土家族。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
被申请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