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驰奈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1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华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可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双方的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由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由成都市武侯区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本案双方在履行《餐厨垃圾废水处理系统改造技术服务合同》及《餐厨垃圾废水处理系统改造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A/0扩容一揽子工程合同》、《兰州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餐厨垃圾废水处理系统扩容改造装置合同》等多份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上述合同是就兰州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相关服务及工程建设进行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兰州市××里,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