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秦皇岛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祖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4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施工队队长。
***与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7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