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住秦皇岛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祖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4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施工队队长。
***与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7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