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818号
原告:**市梓渝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M3NAD1G,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北宿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22715629G,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金廊万科中心26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市梓渝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市梓渝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梓渝气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梓渝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计1420.50元,由原告**市梓渝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