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与大唐新能源朔州平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民初410号 原告:**,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XX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系**三子),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XX湾。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唐新能源朔州平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XX小区。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润世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原告**与被告大唐新能源朔州平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第三人润世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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