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02民初325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青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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