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02民初325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青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