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与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特676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青年***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能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5层501、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电公司)与被申请人国能郎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能电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35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353号裁决)。 事实与理由:第一,中能电公司认为,国能公司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在仲裁裁决后,中能电公司在业主方河北邯郸电厂发现了国能公司的施工图纸,图纸名称为:邯郸热电厂改造工程施工图纸。而国能公司在庭审中一直隐瞒该施工图纸,明显影响了裁决的公正审判。第二,仲裁部分认定计算依据有误。第三,仲裁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对部分实际工程量的认定明显有误。 国能公司称,一、答辩人国能公司公司并未隐瞒任何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能电公司主张的该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该证据并不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中能电公司主张的所谓“国能公司隐瞒的施工图纸”,与***认定基本案件事实无关。其次,该证据并非仅为国能公司掌握。中能电公司是本案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该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工程均由中能电公司全权负责施工。通常来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保有施工图纸,而中能电公司现在主张该施工图纸是在仲裁裁决之后,在业主方河北邯郸电厂处发现的该施工图纸,其主张严重不符合常理。再次,依据《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在数次开庭即提交证据程序中,中能电公司从未要求国能公司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国能公司提交该施工图纸证据。中能电公司提出的主张不符合《仲裁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中能电公司关于***认定计算依据错误、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的主张均属仲裁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 三、仲裁程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其它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法院驳回中能电公司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根据中能电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及中能电公司与国能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为现名称)签订的《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废水零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国电电力邯郸热电厂废水零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中能电公司与国能公司之间因案涉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编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1420号。该案适用该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普通程序的规定。 2022年7月27日,**作出2353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一、关于是否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现为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上述规定的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中能电公司主张国能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邯郸热电厂改造工程施工图纸,但中能电公司自认其于仲裁程序结束后才发现了该证据,故不存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国能公司出示或者请求***责令提交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能电公司提出的该项撤裁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中能电公司提出的其他撤裁理由,不属于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中能电公司的撤裁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