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3民初238号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人民路中华商圣文化园53-1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高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79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街道青年***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高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联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