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4981号
申请人:***,女,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申请人:沧州鸿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捷地乡曹庄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7596108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67号六层6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60336340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东方世纪广场B-0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29621080E。
法定代表人:沈永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晓娟诉被申请人沧州鸿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36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鸿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6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1元,由***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