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2执异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67号六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6033634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55449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申请人在申请××被××人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正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提交公司信息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和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表用以证明其主张,没有提交与这些文书相互印证的相关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资金往来凭证等基础法律关系方面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秦皇岛港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