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94号
(小额诉讼案件)
(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9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红艳。
被告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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